(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会议汇报、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 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协助解决低保家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