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二)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建立经常性会商会办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后的当地保障金年度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保障金使用与发放

  第三十一条 省辖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或按半年将补助资金计划下达至各区(县、市)专户。
  (一)区、县(市)须按月将保障资金拨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金专户,或直接划入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须于每月底前将保障金发至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兑付保障户,并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发放领取记录;也可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
  (三)社区居委会须于每月底前将保障金直接发放保障户,并在保障金领取凭证上填写发放领取记录;
  (四)积极推行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即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约定的委托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月打卡发放。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章 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的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