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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二)对按规定复查后需作出减发、停发保障金的保障户,应将减发、停发的变更理由写出书面报告随同新增申请户的调查报告一并上报。
  (三)对上级批转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须知手册》送达保障户;同时将减发、停发保障金的《××保障金意见通知书》送达减发户、停发户。
  第二十条 街道(乡镇)自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调查评议报告后,由主管领导召集民政、财政、司法、派出所、群众等方面代表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对有异议的家庭要再次进行走访调查,重新认定。对经评议审核通过的申请户,应将审核户信息及时反馈社区,通过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后,写出审核报告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审核上报工作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经复查审核需作出减发、停发保障金的保障户,应阐明减发、停发理由,写出报告一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对县(市、区)民政局审定批转的申请、减发、停发户的相关文书材料,要及时转至社区居委会(或直接)送达申请、减发、停发户,并做好建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审批。第一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须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起止时限、签名盖章;第二步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户配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须知手册》;第三步将保障户信息录入计算机。审批工作须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对需作出减发、停发的保障户,应签署审批意见,填写《××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并从变更月份起对减发、停发户的原始档案做好变更记录和信息录入。
  (二)审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批文书送达街道办事处(乡镇),并核定编制次月用款计划。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做好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属于第十三条(一)、(二)类人员可作为一类对象,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凡属于第十三条(六)、(七)类人员可作为二类对象,一般每半年审核一次;其他类别人员均作为三类对象,一般每季度审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可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即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保留其低保待遇3个月,第4个月取消低保。凡已享受缓退待遇的家庭退出低保后,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低保;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不服从劳动就业介绍所和社区居委会就业安排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议安排就业后,本人以不恰当理由拒绝(放弃)就业,或在协议单位就业后因本人主观原因造成连续工作不足6个月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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