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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
  (二)孤儿(含托、扶养对象);
  (三)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
  (四)单独生活的;
  (五)少数民族居民;
  (六)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七)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十四条 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可高于当地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人按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成员按差额补助。
  第十六条 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

第六章 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审批工作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户主于每月底前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凡属于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应在新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因拆迁属原地安置性质,而造成临时异地居住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原户籍地提出申请,但须详实提供临时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二)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
  (五)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六)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七)其它需要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乡)委托可直接受理居民户申请,并将申请人及家庭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家庭,由社区干部、群众代表、管段民警等完成入户和走访调查,而后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调查上报工作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通过后,应在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示意见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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