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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凡被征用土地后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权,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农转居后,领取各种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家庭,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从所领取的货币补偿金中,扣除用于按标准购置一处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后,将剩余补偿金和安置费、家庭成员收入数合并计算;
  (三)无论在职职工还是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留职定补”和未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且无力支付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困难职工及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凡农转居后仍享有人均不足一分(含一分)自留地(或耕地),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八)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九)被赡养、抚(扶)养人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费计算方法: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有法律效力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十)没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视情可按照下列方法操作:即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单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3倍核定,两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5倍核定, 3人以上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倍核定,超出部分须承担不低于20%的赡养、抚(扶)养费。

第五章 保障对象的补助计算及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 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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