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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奖惩措施
  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地方,全额结算补助资金;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将按考核结果相应扣减考核补助资金。
  六、拨付办法
  补助资金实行每半年拨付一次,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直接拨至各市(本级)、县(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市(本级)、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核查表》(附后)。考核补助资金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统一结算;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当年已拨付的考核补助资金抵补次年补助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地方政府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应根据本地的低保人数、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及增长机制等情况,首先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保障资金,再结合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发放。各地要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当年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低保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业务工作、临时救济、送温暖活动等其他方面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低保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检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动态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建立经常性会商会办制度。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速度,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民政、财政管理信息共享,全面实现城市低保信息化管理。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省补资金和虚报完成指标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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