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保[2007]11号、苏财社[2007]100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省补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根据《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正合理;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注重绩效、激励先进。
二、补助范围
苏北、苏中经济欠发达和财政困难地区及省、部属困难企业分布较多的其他地区。
三、资金分配
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与下列因素挂钩:
(一)地方低保资金安排及实际支出;
(二)各地标准人均财力;
(三)保障人数、补差金额的合理性;
(四)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工作实绩。
省级补助资金分为基本补助资金和考核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为省级补助资金部分的80%,考核补助资金为省级补助资金部分的20%。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各地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及保障水平四项,各占考核补助资金的25%。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应保尽保、信息化管理(低保软件使用、管理信息共享等)、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审批程序、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收入核定和信访工作等方面;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包括预算安排、专户管理、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等方面;保障水平主要包括保障标准、平均补差金额、增长机制落实情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