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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上居民地和人工建筑物名称,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办理命名报批手续。
  第八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亦可汇集出版单行本。
  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须先征得当地地名委员全的同意,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审批,由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公文处理、新闻报道、广播电视、公安户籍、民政管理、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测量编图、印刷出版、产品商标、广告招牌等方面使用地名时,均应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十条 各类地名,均应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同自造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用已简化的繁体字。
  第十一条 中国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和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遵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城镇、街巷、村庄、公路、车站、码头、游览地、交通路口等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二)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分工:城镇、街道的路牌由城建部门负责;门牌、街巷、里弄牌,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铁路、人工建筑物,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集镇,村庄、乡村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其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应报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四)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对擅自移动、毁坏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省、市、县档案馆、室应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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