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
(苏民区[2003]45号)
各市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居民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大型建筑群名称等,均属于地名管理的范围。当前,我省一些建设开发单位在对楼盘销售等进行广告宣传时,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建筑物非标准名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不使用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标准名称;有的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并在媒体上大作广告,这些非标准地名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对社会的误导,混淆了公众视听。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物名称的有序管理,规范建筑物名称的使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市地名标准化进程,现就建筑物名称的命名和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各市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包括居民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群等,均需办理命名(更名)手续,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开使用。上述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文件应抄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抄送至当地民政、建设、规划、房产、工商、土地等部门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
二、楼盘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中,均应使用已批准的建筑物(含路街巷、居民区等)标准名称。
三、建设开发单位在建筑物各类广告宣传中(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正式批文,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名称的专名和通名的字体规格大小必须一致,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也不得在标准名称中间添加任何标点符号。
四、建筑物标准名称的注音必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其专名和通名的拼写分段应正确(如“春天花园”,应拼写成Chuntiɑn Huɑyuɑn);禁止在文字广告、建筑物标牌等标识中使用英文等外国文字对建筑物名称进行拼写。
五、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宣传媒介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建筑物名称广告时,应依法查验该建筑物标准名称的批复文件或标准地名使用通知证书,核实标准名称,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非标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