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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区[2005]6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04]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1999)设置路街牌、巷牌、楼栋牌和门牌等4类标准地名标志,是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关系到地名标志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是一项科学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加强对设标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二、坚持标准,规范运作,确保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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