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区[2007]5号)
各市民政局:
为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现将
《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1、切实做好
《试行办法》的宣传工作。
《试行办法》是做好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学习,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积极向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2、认真组织开展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情况的检查。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
《试行办法》,对本地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解决。
3、长抓不懈,切实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各地要通过学习贯彻
《试行办法》,充分认识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重要性,转变重设置轻管理的思想,逐步建立地名标志设置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望各地在贯彻落实
《试行办法》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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