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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综治办[2007]51号)


各市综治办、维稳办、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边界地区稳定工作,建设平安边界,最近,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安边界建设活动是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平安江苏”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把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长效机制,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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