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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行业优势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享受免一年、减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养老保险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规定执行。
  (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依法行政,保证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
  1.完善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应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要加强管理配套建设,为工程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的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2.依法行政。制定完善有关水利管理政策,为水利工程管理和经营提供保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3.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避免水源污染,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4.强化安全管理。要规范操作,科学调度,搞好工程运行的安全监测,根据工程存在的隐患,制定抢护预案。一旦出现工程安全险情,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抢险措施。
  5.交通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做公路的,需经过科学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制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河口、防潮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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