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为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管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及跨县(区)大、中型防洪工程的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市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由部门自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辖区内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当地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工作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本次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应确定转制基准日。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工作。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定编测算,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运行、维护和进行基本支出测算,测算结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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