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