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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登记申请

  第三章 土地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章 土地登记和发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由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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