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新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2000年9月6日 余府发〔2000〕4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更好地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使土地逐步走向市场化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盘活的国有土地实行储存,经前期开发后,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国有土地必须进行储备:
(一)市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必须储备的土地,由市政府直接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第四条 土地回收的一般程序:
(一)权属核查,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对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将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
(二)费用测算,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征询意见结果,召集建设、土地、房产、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屋回收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后连同土地回收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回收补偿。回收方案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合同》,根据余府发「2000」2号文件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合同》中约定回收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后,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回收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