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热病人监测与报告
为及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情况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统计每日相关数据,汇总报告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计本辖区的相关数据,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发热病人监测报告工作的启动与终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形势作出决定。
(四)专题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疫情情况和防病工作需要,选择监测哨点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题监测工作,包括流行病学、病原学、血清学等方面的监测。
三、信息交流与通报
(一)流动人口疫情信息交流
1、适用情况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其它地区(本县、区以外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外出旅行活动史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将病例相关信息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工作、旅行停留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个案调查表等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活动史的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后,病例现管理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地区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
2、职责分工
疫情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非典病例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将辖区内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情况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做好辖区内各县(市、区)之间的疫情信息交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省辖市之间以及本省与其他省份的疫情信息交流,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相关情况。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活动史的内地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疫情信息交流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订正报告、转归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逐级上报至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信息。
(二)疫情通报与公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内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和相关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接到通报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3、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本省非典疫情。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对辖区的非典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