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应及时进行内容审核,发现有缺项或者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订正报告
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报《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进行网络直报;并在订正诊断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3)转归报告
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报《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进行网络直报;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4)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4、报告方式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非典疫情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对非典疫情报告进行核实、补充和更正,修正报告数据。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对下级疾控机构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进行管理。
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保证网络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
1、非典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具体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市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对下级机构提出的业务技术请求应及时予以支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分别组建5个以上疫情应急处理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采样检验、消毒防护等专业的业务技术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和疫情处理等工作。各市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或者输入性病例造成当地传播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各县(市、区)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口负责联系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临床观察场所,协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时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
3、在医疗机构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报告的同时,负责对口联系该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病例个案调查,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的要求,开展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卫发电[2003]28号)。
4、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审核及网络直报;必须在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个案流调表的网络直报,48小时内完成密切接触者流调表的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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