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下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管理与报告
1、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病人时,由医疗机构填报《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时,都可以依法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业人员,对口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军队、武警系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军队、武警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报告。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报告范围
(1)新发病例报告: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2)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排除等情况。
(3)转归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
3、报告程序与时限
(1)新发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以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转院病人或者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同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