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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般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典疫情控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处理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隔离和医学观察等。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病人收治、发热门诊的接诊、医院内感染的控制等。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家组,对报告病例进行判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并组织省级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当地进行疫情处理。同时向全省卫生部门发出通报。

  全省其他各级医疗卫生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疫情监测,实行非典疫情“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和咨询热线(95120)24小时服务制度,疾控、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重大疫情的响应

  重大疫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一般疫情的响应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调度一切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救治病人,控制疫情发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应急措施的建议。对公共场所实施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大力开展公众的卫生宣传教育。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等学科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并在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同时,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对需要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3、特大疫情的响应

  特大疫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重大疫情的响应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动员全省卫生系统,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等专家深入疫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导,直接参与疫情调查与处理,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组织专家定期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省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应急措施的建议。定期将非典防治情况通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地的非典防治工作,继续加强疫情监测,进一步落实医疗救治、疫情处理与控制的各项工作,加强对防治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

  4、结束响应

  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20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各级应急响应可结束。各有关卫生部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有关市卫生行政部门于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六、管理与监督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相应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非典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我省的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加强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测,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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