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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完成病例个案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个案调查提供的信息,立即组织疫情应急处理组对密切接触者逐个进行追踪、调查、核实,在48小时内完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网络直报,重点了解和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例的接触史和接触方式等相关资料。

  按要求采集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早期血清、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血清等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为临床诊断提供实验室依据。必要时可采集密切接触者的有关标本进行检测。具备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开展实验室初筛检测工作。

  (五)疫点消毒处理

  在开展病例个案调查的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措施,严防发生医源性感染。并且迅速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和其它滞留地点等)进行消毒处理。

  (六)接触者的管理

  在完成密切接触者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进行家庭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一般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疫情协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其他地区(本县、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区)来本辖区就医,或者发现患者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活动史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曾经居住、工作、旅行停留过的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处理,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的,要立即通知其到达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八)职责分工

  非典疫情调查处理与控制的具体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市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对下级机构提出的业务技术请求应及时予以支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分别组建5个以上疫情应急处理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采样检验、消毒防护等专业的业务技术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各市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或者输入性病例造成当地传播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各县(市、区)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

  五、应急响应

  (一)病例诊断与判定

  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级诊断专家组确认;省卫生厅接到省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报告后,在12小时内派出省级诊断专家组进行判定。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省级诊断专家组确认;卫生部在接到我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诊断专家组进行判定。

  (二)疫情分级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发生数、疫情播播速度、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1、一般疫情:是指我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重大疫情:是指在我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

  3、特大疫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多个省辖市,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三)各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1、一般疫情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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