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诊治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简称发热门诊,下同)处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继续保留或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城、乡按15万左右人口设置至少一个发热门诊。城市一般在现有二级(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也可设置;农村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置。设置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的单位,由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可视疫情分批开诊。
3、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都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并作出鉴别诊断。
4、各市发热门诊应建立统一的就诊登记和疫情报告登记制度。所有发热门诊病人应按规定登记,并监测体温。
5、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业人员对口联系医疗机构,开展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协同医疗机构做好发热门诊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临床观察
1、经发热门诊明确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分级收治、分级管理。原则上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发热病人;也可在各市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传染病医院的住院病区相对隔离的区域设置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在市区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收留观察的病人,经区级以上专家组会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集中临床观察。在县(市)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收留观察的病人,经县级专家组会诊,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集中临床观察。
2、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病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知当地急救医疗中心(站)安排专用救护车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三)住院治疗
1、各市传染病医院作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泰州、宿迁两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作为后备医院。在定点医院收治容量已满时,适时启动县(市)传染病分院或病区收治病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治疗、隔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的医疗机构应按照
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及《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门(急)诊要保持空气流通,配备洗手设备和必要的手消毒剂,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均应洗手。
(五)医疗救治转运
1、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由接诊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中心(站)或接诊医院将病人转送至发热门诊进行临床观察和治疗。
2、急救医疗中心(站)应配备专用急救车和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司机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转运交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