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专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教学、研究工作中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
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二、能够系统的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