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免疫程序
第一、二类疫苗的免疫程序由卫生部制定,第三类疫苗的免疫程序由省卫生厅制定,目前在我省按照《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1998年版)》和《江苏省儿童计划免疫程序(1997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三、指导性免疫程序
第四类疫苗由省卫生厅制定指导性免疫程序(详见附表),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推广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免疫程序,遵循群众自愿、知情同意的原则,对于已经按程序完成接种的,原则上不得重复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产品。疫苗的供应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免疫与应急接种
除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免疫程序外,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开展免疫预防工作时,不得随意增减预防接种针次。
确因疾病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开展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包括疫点处理的预防接种)或者增减预防接种针次的,必须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特点和疫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下列规定报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方可组织实施:
1、实施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以内的,报经县(市、区)卫生局批准,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2、实施范围超过1个以上乡(镇、街道)的,报经省辖市卫生局批准,在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3、实施范围超过1个以上县(市、区)的,报经省卫生厅批准,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实施;
4、在各类学校范围内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报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5、审批时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应急接种应于24小时内答复,其它情况应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其它疫苗的接种
未列入本指导意见的其它疫苗和新研制疫苗的预防接种,有关单位应当在组织接种工作前,提出周密具体的工作方案,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审核,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