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卫行办〔200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多次接到关于医院、医务人员收受药商各种形式药品回扣的反映。回扣形式五花八门,诸如赞助费、礼品费、活动费、大小宴请和给予报销各种单据等等;回扣金额,有一次上万元的活动赞助费,也有仅几元钱的单据报销费。
作为商业贿赂手段的药品回扣,对医药工作人员诱惑力大,腐蚀性强,在相当多的医疗单位仍在蔓延,其结果是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违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教育和引导广大医药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尚,我厅特重申: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高度警惕药品回扣的蔓延,切实重视对这一问题的治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住药品购销中的这股不正之风。
--要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全省医务人员严格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要结合实际,通过《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执业医师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和整治药品回扣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再学习再教育,并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医务人员自觉遵守法规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以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为人民健康服务,树卫生行业新风。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受药品回扣。经查实收受药品回扣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
执业医师法》第
37条第10款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抵制以商业贿赂手段促销药品的行为。查实违规促销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对该公司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并商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