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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 ,最高不超过10学分。

  8、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基地规定,分别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类别授予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本人保存,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均由承办单位发放,并作为转登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审核,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证书进行审核和学分登记。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所获学分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检查验证合格后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积极举办和踊跃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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