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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第十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但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2、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教材,经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5-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课题(8-4学分);
  市、厅级课题(6-2学分)。

  5、有书刊号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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