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 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当年未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七条 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 学分授予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