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 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