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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样品和病毒毒株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样品和病毒毒株管理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有关医学院校和科研单位: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相关样品和毒株管理,有效利用这些资源,防止样品和毒株流失,造成人员感染和"非典"流行,卫生部决定建立国家"非典"样品资源库和病毒毒株库。根据卫生部卫科教发[2003]234号《卫生部关于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品资源库和病毒毒株库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厅负责并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和临时保管分散在辖区内各单位所有“非典”相关样品和毒株样品的收集并整理辖区内所有“非典”相关样品和毒株样品信息、监督辖区内所有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上缴有关样品和毒株。

  2、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相关医学院校和科研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将本辖区内和本单位现有“非典”相关样品和毒株保存情况调查清楚并登记造册。于2003年10月30日前将所有“非典”相关标本和毒株送缴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该中心临时予以保管。同时将上缴前“非典”相关样品、毒株保存情况和上缴过程报告我厅并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非典”相关标本包括从“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采集的血液、血清、血凝块、鼻咽拭子、口咽拭子、漱口液、痰液、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尿液和粪便等。相关病毒毒株包括从人体、动物体或环境中分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或类似的病毒。

  “非典”患者尸体解剖样品暂由尸体解剖单位保管。

  4、“非典”相关标本采集、运输和保管应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采集工作指南》要求,注意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5、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严防实验室感染的发生。“非典”相关标本和毒株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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