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好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1.继续推行“
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弱势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
2.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1.经贸、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从事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违法犯罪团伙,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打击。
2.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肉制品的行为。
(七)依法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暴力抗法行为。
1.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抓好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暗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推动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进一步完善重大节日食品安全检查督导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发现的重大犯罪线索,公安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共同研究案情、制定对策,挂牌督办,按照“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的方针开展联合打假工作。对制售假劣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包装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一经查清,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摧毁犯罪网络。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