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限定的集中收集处置日前,建设或设置医疗废物临时存放仓库、存放池或存放桶,实行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五)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做到防渗透、防扬撒、防破损、防雨淋等安全措施,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
(七)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公安局配合)
(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市环保局、市卫局负责)
(九)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按公安部门限定的路线、时间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市物价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环保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把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卫生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权。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环保、卫生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长期的、正面的宣传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真正认识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重大意义。同时,对一些擅自买卖、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要进行追踪报道,揭露曝光。
(四)严格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