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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6〕10号 2006年3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滨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医源性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滨州市区、县政府驻地城区的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研究等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单位)以及10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医院。
  二、工作目标
  (一)2006年3月15日前滨州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投入运行。
  (二)2006年3月30日前实现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100%。
  (三)2006年9月30日前实现市区、县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三、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一)参加第一批集中处置的全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2006年3月15日前,参加第二批集中处置的市区和县城城区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2006年9月30日前,停止使用其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交由滨州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参加第一批集中处置的全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3月15日前,参加第二批集中处置的市区和县城城区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9月30日前,与滨州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签定书面委托处置合同。(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各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必须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滨州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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