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 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