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专科,省卫生厅再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测评。
第十二条 根据《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需缴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四章 确认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结合全省实际,确定合格线,对合格线以上的专科,发文予以确认或颁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滚动竞争、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资格。其它未经确认的专科,符合第二章申报条件规定的,均可按要求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六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备案。部、省属医院直接上报,各市属医院须经所属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十七条 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