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凡经省卫生厅评审、确认的三级医院,其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六条 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独立并常规开展卫生部等级医院评审细则附件中一般科室和临床重点专科规定的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㈡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㈢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㈣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㈠临床科室病床数<20张;
㈡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
㈢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科室;或虽妥善处理,但期限未满三年的;
㈤科室业务技术不能带动医院其他临床科室技术发展的。
第八条 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必须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市属三级医院需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卫生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卫生厅;部、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省卫生厅。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省卫生厅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