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8号)
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取消其资格。自评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专科,各三级医院均可申报,我厅将不定期组织评审与确认。
二、各有关三级医院要认真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附件2),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以提高区域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附件:
⒈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 (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特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