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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血地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1.沿江地区:掌握钉螺和阳性钉螺分布状况,明确防治重点。对有螺江滩提倡采用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灭螺。阳性螺滩块优先规划灭螺。

  2.内陆和山丘地区:要查清钉螺分布,对查出的钉螺要采取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消除钉螺孳生条件,对村庄周围及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要做到当年查出当年灭光。药物灭螺要连续3年进行巩固性灭螺。

  3.通江河道:争取对南京、镇江、扬州市的30余条有螺通江河道采取混凝土护坡为主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其它地区通江河道也要加强钉螺扩散情况的监测,一旦发现螺情要及时处理。

  4.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加强历史有螺环境和外来输入钉螺的监测,发现螺情要及时扑灭。对历史有螺环境要尽可能结合农副业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环境改造。

  (二)传染源控制

  1.未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5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3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查病。各地都要将流动人口作为重点查病对象。农业部门要做好沿江放牧家畜的查病工作,未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2次,已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1次,已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家畜查病。

  2.对查出的病人、病畜要及时进行正规治疗。

  (三)补碘和除氟

  除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高碘地区以外,全省继续全面落实全民供应加碘食盐的主导措施,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重点地区和特需人群继续推行补服碘油的辅助措施,确保缺碘地区人群得到足够的碘补充;淮北高氟地区继续开展改水降氟工作,重点做好未改水的病区村的改水工作,在确无低氟水源的地区进行理化方法除氟,努力降低高氟对人群健康的危害,力争在2005年基本控制地方性氟中毒。

  (四)健康教育

  宣传、教育、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针对性强的形式,大力宣传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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