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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6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杜绝假证,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地卫生部门按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补发证手续,各地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年内要全部实现计算机管理,电脑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正文及副页。

  三、加强监督管理,打击假证。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假证。对于出具虚假证明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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