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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在五年内完成全国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的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做如下安排: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开展全省地名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省推广;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在全省所有市县全面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争取用4年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明确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的时间、经费来源、基本原则、方法步骤、操作程序等问题。

  (二)深入调查城市地名的现状和特点。要通过填表调查、走访专家名人、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城市人文历史,了解掌握城市点、线、面地名概况和城市建设规划情况。全面掌握本地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民俗民情,摸清城市现有的道路、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区、建筑物、自然景观等重要地名的分布、历史、功能及其发展规划情况,做好编制前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拟定规划方案文本。按照调查了解到的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城市规划的现状及特点,依据地名命名的原则,对本地各类地名进行科学合理的层次设计及系列地名群设计,编制出具有地方特色并赋有前瞻性、系统性及可操作性,体现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城市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形成完整的地名规划设计书文本和规划图。

  (四)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地的地名规划设计书、规划图拟定后,要借助新闻媒体,将地名命名的原则、采词依据、名称含义和体现特点等向社会进行详细说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地名命名视野,保证地名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组织专家评定、政府审批、向社会公布。为保证城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建立地名规划方案评定、审批制度。按照民政部、建设部的要求,地级城市(含延吉市)的地名规划由省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县级市和县城的地名规划由市、州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通过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批准后的文本要向社会公布。

  六、几点要求

  (一)要将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纳入当地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是一项填补历史空白的全新的工作,是建设文明城市、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解决人力、财力、物力问题,确保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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