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标准(暂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3〕67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省、市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血液质量,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标准(暂行)》,现下发给你们。省、市采供血机构可按照暂行标准建立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凡经评审合格并由省厅发给合格证书者,即可对辖区范围内的基层血站开展血液检测服务。
附件: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标准(暂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标准(暂行)
为充分发挥省、市级采供血机构的功能,进一步加强血液检测的管理,提高血液质量,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制订本标准。
设置和任务
1.省及省辖市采供血机构可分别设置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下称中心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在检验科的基础上改造建立。
2.中心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及分站采集的血液检测外,也可对辖区范围内基层血站采集的血液标本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中心实验室对标本的检测质量负责。
3. 中心实验室由单位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置中心实验室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单位申请报告;
(2)《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置的中心实验室的单位的基本情况、中心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运行流程及运行情况论证分析及专家讨论意见;
(4)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览表;
(5)主要仪器设备表;
(6)中心实验室质量手册;检验报告样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4.我厅负责中心实验室评审,合格者,发给《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中心实验室合格证》。
5.中心实验室的业务接受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筑与设施
6.中心实验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能满足样本接收处理、仪器设备安置、检验操作、样本和试剂的贮存、检验器具清洗和消毒、资料归档保存及办公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