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部分列入征地成本,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划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村(组)集体缴费及其利息组成。
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等收益中为参保农民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费,由村(组)或个人直接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分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标准,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利息税。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国土部门协助)、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征地农民个人照片,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参保农民资格后,即通知其按规定缴费。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凭参保农民缴费单据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参保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表》,区农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