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
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后合理返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费用等因素。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剔除非正常因素后,结合考核情况确定医院的返还金额。在核定返还金额时,应当考虑中医医院和精神、传染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其中,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使用;其余部分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通过立项论证等与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
五、医院应当按季将核定的药品收支结余预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部门按季预拨返还,年终考核后统一结算。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情况一次或按进度分次核拨;用于社区卫生、预防保健的资金,根据需要和资金情况合理安排。
医院应于下一季度前15天内,将核定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缴存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或由医疗机构直接缴存财政社保基金专户。采用何种缴存方式和具体缴存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六、省卫生厅直属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统一上缴省卫生厅,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按照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
七、其他部门所属的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照卫生部门医院的管理办法执行。
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的管理办法,由各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
八、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帐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一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一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