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4〕5号)
各市卫生局:
近年来,各市认真贯彻《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改革医疗卫生单位用人制度,开始形成单位自主用人的新机制。单位自主用人后,由于卫生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制度正在健全完善,一些基层用人单位对卫生执业资格和技术资格的考试报名条件不太熟悉,导致有一部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毕业生通过聘用或签订合同,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使用。这部分人员见习期满后,不能报考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资格,给单位对毕业生的聘用管理带来了较大矛盾。为了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工作的指导,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工作
做好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工作,不仅关系到各用人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全省卫生专业队伍结构配置与调整,关系到卫生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也关系到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对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指导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卫生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关口前移,把对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指导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做好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对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聘用管理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办法。要主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对各类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指导。要加强用工管理和对卫生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领导,强化用人单位引进各类人才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的审核,切实保证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国家招生计划范围,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符合当地卫生人才建设发展计划和规划,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毕业生聘用的调控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毕业生就业特点,遵循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根据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调整和配置要求,把人才的合理增长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卫生人才合理增长与调控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要将人才合理配置纳入各单位事业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接收毕业生聘用工作的管理。各市卫生局人事、医政、科教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抓好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毕业生聘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促进规范聘用毕业生,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接收毕业生的质量。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引进毕业生专业科目的审核,从源头开始把好毕业生引进关。今后,凡不符合国家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目录要求(含经论证批准的目录外专业)的毕业生,不符合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的毕业生,不得聘用,不得报考卫生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对新聘用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医药卫生类毕业生,也应严格按照所学专业安排见习。毕业生聘用后,应聘岗位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不得报考与专业不一致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