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加大监测力度。
3.组织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整顿城乡结合部、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村市场和食杂店,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食品经营秩序。
(七)整顿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餐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控制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把好餐饮许可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无证经营行为。2.督促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餐饮业食品原料进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制度。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3.突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点、农村自办酒席等重点监督对象,食物中毒风险较高的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重点品种,以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在保证食品原料质量和防止交叉污染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发布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八)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1.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尤其要监督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
2.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
3.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加大对肉食品加工企业、市场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肉品小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集体食堂的检查和检验力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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