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质量。要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发展思路,根据当地农民、居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调整服务方向,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继续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和“贷款上柜台工程”,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发展,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创新贷款模式,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要简化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方式,保证满足农户对小额贷款的需要。要将在农村开展的比较成熟的业务品牌逐步向城区移植,实现小额信贷、联户联保贷款以及信用工程建设在城区的再造与扩大,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发展生产。
三是要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立足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金融的桥梁、杠杆作用,通过政策倾斜、信息指导、打造信用环境等措施,多方筹集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要积极探索利用社团贷款的方式支持大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三、积极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力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以增强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力。
一是清理取消各种限制信用社发展的政策规定。优化农村信用社的生态环境,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加快信用社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
二是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改革扶持政策产生的收益要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和拨补的保值补贴资金要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对专项票据兑付前产生的利息、兑付后的收益和收回置换的不良资产及人民银行再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单独列账,优先用于冲销亏损和提取拨备;信用社当年实现的盈利主要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对于各项扶持政策,严禁各部门、单位任意克扣、“缩水”。在接收基金会和归并城信社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承担换据后的贷款保全、协调及清收责任的承诺以及政府注资仍没有到位的,要研究措施,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力争在年底前落实到位。
三是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总量和占比仍然偏高且清收进度缓慢。不良贷款的居高不下,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的扩张,限制了支农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专项票据兑付。为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贷、介绍、担保或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清理。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当地政府要帮助信用社收回;对公职人员的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收回;对农村信用社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政府承诺注资在年底前一定要到位;对因改制而逃废或悬空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落实;对过去村集体在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乡(镇)政府要督导村委会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债务,村集体有集体资产的可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归还信用社贷款,有经营项目的可通过项目收入归还,无还款来源的可采取以“承包经营权”置换的方式,逐年归还信用社贷款。
四、加强领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县(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辖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等。各级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工作汇报,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