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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限额的通知》(鲁政发〔2006〕86号)精神,核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5310立方米(蓄积)。根据有关县(区)森林资源状况,现就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管理,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在认真总结“十五”限额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市政府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定期进行考核。
  (一)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立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均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包括通过主伐、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火烧木、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铁路、水利、公路、交通、城建等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现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类森林资源消耗,重点要坚持“一本证、一支笔”凭证采伐原则,按计划审批,建立档案。国有单位(国有林场等)、集体等部门的林木采伐应向当地林业局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起源、面积、株数、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向当地林业局申请采伐许可证,同时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蓄积、方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由林业局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须提交有依法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火烧迹地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限额指标不足的,由所在县(区)林业局申请,在市机动限额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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