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4〕11号)
有关市卫生局、财政局:
自今年起,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精神,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的乡镇,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地方财政按照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的,可以提出省级资金补助的申请。
二、补助资金申请
符合省级资金补助条件的,应以县为单位,提供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一)县财政、卫生部门《关于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的报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件);
(三)农民个人缴费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所有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上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办公室。
三、审核及资金拨付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下拨省级补助资金。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将根据申请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地方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凡能落实各类资金的,省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对申报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地区,一经查实,将暂缓下拨省级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度)
县(市、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