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安置计划外,鼓励支持效益好的各类企业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录用退伍军人。
三、严把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
根据安置政策有关规定,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或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异地入伍的;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违背政策擅自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满腔热忱地为退役士兵解决实际困难,严格纪律,加强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不发生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严格依法安置,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对经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交纳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资金,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和新闻曝光,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大张旗鼓地宣传一批勇于开拓、自主创业、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退役士兵典型,大力宣传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的先进行业和优秀个人,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为退役士兵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